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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故意杀人案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2
浏览量:1086
 

吴飞故意杀人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吴飞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采纳。

辩护人认为,认定吴飞故意杀人,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不能得出被害人一定是被吴飞所杀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被害人为他人所杀害的可能,理由如下:

一、本案缺乏稳定可靠的直接证据。

1、吴飞、方敏的供述前后矛盾。

本案唯一能够直接证明吴飞杀害被害人的证据,就是吴飞和方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然而,吴飞和方敏均在一审开庭时,均否认了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从证据审查的角度判断,吴飞、方敏在公安阶段的供述明显存在虚假性,其当庭供述更具有合理性与可信性。至少,从现有证据状况,很难判断其庭前庭审中的供述孰真孰假。凭借这样的证据就对吴飞判处极刑,剥夺其生命,是极端不可靠的。

2、本案没有充分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

一审虽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机关仅仅提供了很短一段时间的讯问录像和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公诉机关的没有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

从现有证据判断,吴飞被送到看守所之前,在公安机关停留的时间长达23个小时之久,短短的讯问录像,并不排除在此时间段之外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

看守所在体制上,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工作不能,通过其健康检查记录来证明公安机关不存在刑讯逼供,其证明力有多大可想而知。即便如此,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也只能证明吴飞不存在外伤,但不能证明吴飞是否存在内伤。就危害性与威慑性而言,内伤尤为突出。

为证实吴飞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建议二审法院通知当年与吴飞一起关押在看守所同一监室的当事人出庭作证,这些当事人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力更强,更具有可采性。

二、本案没有调取到确实、充分的间接证据。

公安机关虽然调取了大量的间接证据,但是却没有调取到一份有力、可靠的间接证据。

1、现场勘验不具备应有的证据价值。

本案中,公安机关根据吴秀国的口供,到吴飞供述的第一杀人现场做了现场勘验。

然而,现场勘验中,却没有调取到任何物证,比如死者的血迹、吴飞的脚印、吴飞的唾液、吴飞的毛发、吴飞的指纹等物证。

如果,现场勘验中调取到了这样的物证,就能充分证实吴飞到过作案现场。然而,勘验笔录却没有调取到任何有证据价值的客观证据。

从案发的实际情况判断,如果吴飞供述的真是第一现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调取到这样的客观证据。

同样,在藏尸的第二现场,也没有调取到吴飞留下的指纹、脚印、毛发、唾液等客观证据。仅凭这样的现场勘验,很难判断吴飞是否到过藏私的现场,很难判断尸体是否为吴飞所藏。

2、没有调取到作案工具:斧头

根据吴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杀人的工具是斧头。对于如此重要的客观证据,本案并没有调取到。在没有调取到作案工具的情况下,既不能判断吴飞是否在凶器上留有指纹,也不能判断斧头与死者伤痕是否吻合,是否真是作案工具。

3、尸体检验报告,不能证实吴飞是否接触过死者。

尸体检验报告中,没有现实尸体上是否留有他人的指纹、抓痕等客观证据。因此,我们很难判断,案发时吴飞是否与被害人有接触。

4、本案不能证实吴飞是否接触过被害人的摩托车。

案发以后,死者当晚所用的摩托车已经被打捞。按照吴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案发当晚吴飞骑走死者的摩托车, 并将摩托车抛入河中。如果吴飞的供述属实,理当在被害人摩托车上留有指纹等客观证据。

然而,公安机关并没有对相应证据进行固定,导致现在无法判断吴飞当晚是否真正接触过被害人的摩托车。

本案缺乏以上四个方面关键性的间接证据,仅凭现有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吴飞杀害了被害人。

三、本案存在的重大疑问。

通读本案证据,以下疑问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1、作案动机存疑。

案发前,吴飞与被害人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不错。被害人性格亲和,不太可能与吴飞之间有什么重大过节。

案发时,吴飞年满45岁,已过不惑之年。吴飞多年在沿海打过工,说来也算见过世面,经济状况也不至于太窘迫。

按照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讲,要产生杀害他人并分尸,一定是有不共戴天的深仇大恨。案发前,吴飞时常与他人打麻将,输赢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因为打牌输掉1000多元,怎么可能要杀人分尸?谁敢相信?

2、被害人怎么仅仅是吴兵?

如果吴飞认为是吴兵与吴强合伙出老千,吴兵没有赢钱,吴飞都将其杀害;后在如此长的时间内,为什么吴飞没有将吴强杀害?

3、方敏怎么会成为本案的帮凶?

证据表明,案发前吴飞与妻子方敏矛盾甚深,经常闹离婚。如果一审判决属实,说明吴飞是一个十分凶残、狡猾而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的人。吴飞要杀人,为什么还要让妻子方敏带绳子到现场,怎么会让其知晓?怎么会授人以柄?

4、尸体为什么会藏在吴飞的稻田内?

如果一审判决属实,说明吴飞是一个十分凶残、狡猾而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的人。如果死者真的被吴飞杀害,以其智商怎么会将尸体埋在自己家的稻田内?为什么不将尸体藏匿与他处,达到转移侦查视线的目的?甚至嫁祸与他人?

5、吴飞为什么不亲自犁田?

现场勘验表明,藏匿尸体的深度只有80厘米。如果被害人真的是吴飞所杀,明知尸体就埋藏在稻田内,吴飞为什么还要叫村民彭刚去犁田?为什么不自己亲自犁田?难道吴飞不怕事情败露?

6、吴飞有什么必要叫妻子拿绳子去案发现场?

如果吴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真实,吴飞在有枪、有斧头的情况下,即使第一枪没有扣响,吴飞完全可以扣第二枪,也可以直接用斧头砍杀被害人,吴飞还有什么必要叫妻子带绳子到案发现场?带绳子去案发现场麻烦而又多余。

四、结论

尽管本案收集了数十份证据,但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一审判决缺乏确实、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撑。仅凭现有证据,不能得出被害人一定是吴飞杀害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被害人为他人所杀的可能。

生命一旦被剥夺,即不可挽回。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对生命的高度重视,坚持严格的证据审查与判断标准,在缺乏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公正判决。

辩护人:倪明学律师

20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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