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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恒刚故意伤害案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4
浏览量:1548

吴恒刚故意伤害案

辩护词

声明:本案中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是一个悲剧。双方同为在校学生,因为年轻,缺乏应有的冷静和克制,从而引发本案。本案的发生,让卢伟失去生命,让卢伟的父母承受巨大伤痛。同时,也改变了吴恒刚的命运。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吴恒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辩护人不作任何辩护。针对量刑问题发表五个观点,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害方存在重大过错。

元月2号晚上,卢伟和田军起纠纷,受田欢邀约,吴恒刚前往调解,导致卢伟与吴恒刚积下怨恨。

元月3号中午,卢伟召集汪军等十多个同学,在学校食堂等候吴恒刚的到来。吴恒刚一出现,卢伟等人立即将吴恒刚围住,卢伟最先踢吴恒一脚,随后十多个同学对吴恒刚拳打脚踢,将吴恒刚打倒在地。

吴恒刚从地上爬起,逃跑离现场,卢伟等6名同学人仍然穷追不舍。

以上事实表明,卢伟等人的行为实际上完全符合《刑法》第292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卢伟对于本案的发生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二、吴恒刚具有防卫的意图,但属于防卫过当。

案发现场,卢伟召集了十多个人,对吴恒刚打脚踢,而吴恒刚只身一人,双方力量过分悬殊,吴恒刚面临的侵害现实而紧迫。

吴恒刚逃离现场四五十米,卢伟等人紧随其后,卢伟朝吴恒刚踢来,吴恒刚才用水果刀挥了一刀。

吴恒刚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三、吴恒刚具有自首情节。

法释(19988号《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案件发生后,班主任老师和化学老师前往医院,在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吴恒刚跟随老师到学校保卫室,等候公安机关的到来。据此判断,吴恒刚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归案后,吴恒刚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案件的起因及全部构成,今天庭审过程中,吴恒刚始终如一,对于自己的责任和案件的事实没有丝毫否定。

吴恒刚的行为,符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吴恒刚属于初犯,能主动认罪并能深刻悔罪。

案发前,吴恒刚属于在校学生,没有任何违法与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从侦查阶段到今天的庭审,吴恒刚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值得肯定,足以说明其具有极大的可改造性。

五、吴恒刚的家属愿意赔偿卢绍雄亲属的损失。

案发后,吴恒刚的父母通过第三方转达,积极争取向卢伟的父母道歉和赔偿,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愿。前段时间,吴恒刚的父母前往死者家,慰问卢伟父母,跪拜了卢伟,表达了最真诚的赔礼和道歉,

可怜天下父母心,承望卢伟的父母休庭后,能本着宽容之心,接受吴恒刚父母的道歉与赔偿,降低本案的危害后果。

审判长、审判员,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本辩护人提出的以上五点量刑意见,结合《刑法》第61条的规定,本着“宽严相济、治病救人”的刑事政策,对吴恒刚减轻处罚,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文中均为化名)

辩护人:倪明学

20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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